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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行政院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三點、第四點一案,並自114年9月10日生效,請查照。
有關行政院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三點、第四點一案,並自114年9月10日生效,請查照。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114年9月15日府人考字第1140382335號函辦理。
二、檢附旨揭修正注意事項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
縣府函.PDF
附件1.pdf
附件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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