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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會組織章程

家長會組織章程

新竹縣竹北市東海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 114 年 9 月 20 日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組織章程依據「新竹縣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之規定訂定。

第二條       本會名稱定為「新竹縣竹北市東海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宗旨如下:

             一、維護家長教育參與權之行使。

             二、保障本校學生在學校學習與受教育權益。

             三、增進家庭、學校與社區之聯繫與合作,共謀良好教育之發展。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學校,由在學學生家長組成之。

                    前項所稱家長,指學生之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負擔學生教養責任之人。

 

第二章  組織與任務

第五條      本會依其組織與任務,設家長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及常務委員會。家長代表大會為家長會最高決策組織。家長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家長委員會代行職權。

第五條      本會設家長代表,家長代表應於第一學期開學後三週內由班級家長共同推選出,每班一至三人為原則;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第七條      本會設家長委員會,設置委員十三人,應至少有一人為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但無身心障礙學生,不在此限。

                    前項委員由家長代表互選之,每學年改選一次,得連選連任;其任期自當選之日起,至下屆委員產生之日止,並不得逾隔年十月三十一日。

                    家長委員會應選財務委員、監察委員各一人,辦理經費管理及會務監察事項,由委員互選之。

第八條      家長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處理經常會務及家長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三、研擬提案、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

            四、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及家長間之爭議事項。

            五、協助學校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

            六、推選常務委員及遴聘顧問。

            七、選舉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

            八、選派派代表參與學校各種依法令必須參與之委員會會議及執行教育法令明定家長會之職權。

                    九、其他有關委員會事項。

第九條      本會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六席由家長委員互選之,經常性執行家長委員會賦予之任務,每學年改選一次,得連選連任,並於選任完成之兩週以內完成交接項目。會長、副會長就常務委員中產生。

第十條      本會置會長一人,綜理會務並對外代表家長會;副會長2人,輔佐或代理會長執行任務,均由家長委員會就常務委員中選(推)出。會長、副會長得連選連任,會長以連任二次為限。但經改選仍無法產生新任會長時,原會長得經參選再連任。

本會得聘顧問若干人,提供教育諮詢、協助學校發展或相關事項,任期為一學年,得連任之;其聘任,應經家長委員會之同意。

第十一條    委員會休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代行其職權,常務委員會由會長視需要召集,並擔任主席。

第三章  會員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

一、班級家長會出席權、發言權、提案權、表決權。

二、班級代表選舉權、罷免權及被選舉權。

三、參與本會所舉辦之活動。

四、分享本會所提供之服務。

第十三條    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繳納會費。

二、遵守本會章程、有關規章及各項決議。

三、宣揚本會宗旨,推行本會任務。

 

第四章  會議

第十四條    家長代表大會,每一學年至少召開一次,於開學一個月內召開;如遇特殊狀況得召開臨時大會,由會長召集之。

家長會於每學年第一次家長代表大會開會後一個月內,應將其改選之會議紀錄、組織名冊及前一學年度財務報表報新竹縣政府備查。

第十五條    家長代表大會之決議事項,應有代表四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代表過半數同意之;出席代表人數不足得改開座談會,並以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為假決議;假決議應針對同一議程明確訂定下次會議時間,通知應出席人員並公布於學校(家長會)網頁或家長會群組。

                    議決前項假決議之會議,應達家長代表總數六分之一以上出席,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假決議視同有效決議。代表不能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代表行使選舉權及表決權,但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

第十六條    家長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時由半數以上委員連署召開臨時會議。

                    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之;出席人數不足得改開座談會,並以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為假決議。假決議應針對同一議程明確訂定下次會議時間,通知應出席人員並公布於學校(家長會)網頁或家長會群組。

                    議決前項假決議之會議,應達委員總數六分之一以上出席,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假決議視同有效決議。委員不能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委員行使選舉權及表決權,但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

第十七條    家長會常務委員會,不定期舉行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第十八條    家長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召開時,校長及相關主管應列席。原住民學生超過五人之學校,得邀請至少一位原住民家長代表列席。            

 

第五章  經費與會計

第十九條    家長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家長會費。

二、捐贈收入。

三、孳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本會得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繳會費一次,但家境清寒者免繳。前項收繳會費金額,由縣府訂定之。

學校代收之家長會費應於收得後,根據收費單截止日,一個月內撥入家長會會費專戶,若有未收齊款項,得於收齊後一次撥入。

本會除收取家長會費外,捐贈收入及其他收入應以專款專用、收支平衡為原則,並經家長委員會議決議通過後方得收取。

捐贈收入,以自由捐獻方式為之,且不得透過學校教職員工募款。

與學校有採購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捐款或餽贈,應予拒絕或退還。

家長會收支預算之起迄時間,以每年十月一日起至隔年九月三十日止為原則。

第二十條    本會經費應由會長、財務委員及本校校長共同具名,在金融機構設立專戶管理,其決算報表除於每學年結束前,由家長委員會提送監察委員審核後,提下一屆家長代表大會審議,並於會長改選後二十日內辦理移交。

前項會費收支及憑證,新竹縣政府教育處必要時得隨時抽查。

本會經費之用途如下

一、家長會辦公費支出。

二、支援學校充實教學設備改善教育環境支出。

三、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生休閒聯誼支出。

四、協助學校辦理各項教育活動支出。

五、學生獎助及慶弔、慰問支出。

六、其他經家長委員會同意之必要支出。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會為辦理日常業務,應置幹事、會計及出納等職務,由會長或學校推薦人員擔任,經家長委員會同意後聘任之,但會計及出納不得由同一人擔任,且至少一人應由學校教職員兼任。

第二十二條  本會財務處理辦法、家長會選舉罷免辦法及家長會議事規則,依主管機關訂頒之相關法令辦理。

第二十三條  本會不得違反相關法令規定或不當干預學校行政、人事事務。違反前項規定,縣府得命其改正並依相關法令辦理。

第二十四條  家長會成員協助學校推展教育貢獻卓著者,得由學校報請本府獎勵或公開表揚,以資鼓勵。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經家長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之,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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